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
光明日报记者 鲁元珍
在知名童装产业带浙江桐乡,一家童装企业负责人巧姐于半年前尝试淘宝直播。经过几个月的潜心耕耘,如今直播间月成交额已突破1000万元,成为直播电商风潮下的受益者之一。过去一年,淘宝天猫净增130余万店铺,新增55万直播账号,直播和短视频已经改变了电商模式,成为越来越多中小微企业和年轻人的创业入口。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浪潮中,阿里、美团、京东、字节跳动等平台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从电商到移动支付,从外卖到共享出行,从直播到智慧社区,数字经济已经覆盖了人们的衣食住行、社交娱乐,改变着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不仅如此,数字经济在更好地满足人们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在吸纳就业创业、提升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数据分析师、直播选品师、人工智能训练师等新职业不断涌现,农村电商新模式的逐渐普及扩大了农产品销售、带动了增收致富,政务服务、在线课堂、互联网医院等线上线下融合服务便利了人们的生活。
随着一个又一个创新模式的诞生,数字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2年)》,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9.8%,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加稳固、支撑作用更加明显。
近年来,一系列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陆续出台,聚焦推动大数据、电子商务、“互联网+”行动、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数据要素等相关领域发展,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这不仅充分肯定了平台企业和数字经济在发展中的重要价值,也对其未来的发展明确了方向。
未来,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一代数字技术迭代发展,新基建快速发展,互联网用户规模不断扩大,都为数字经济发展夯实了基础条件。数字经济发展空间广阔,也将在引领转型、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发挥重要作用。
【专家点评】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信息化与软件产业研究所数字经济战略研究室主任高婴劢:
当前,数字经济已成为重塑全球要素资源和经济结构的关键力量,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成效显著。近十年来,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兴起,生活服务数字化、消费行为在线化、社会资源共享化全面普及。“十四五”时期,中国数字经济步入体系构建新阶段,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围绕技术、数据、平台、算法等方面的数字经济治理逐渐成为新常态。在国际合作方面也将加快贸易数字化,构建良好的数字经济对外合作制度和环境。下一步需加快5G、集成电路、工业软件等产业集群化发展,增强本土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同时鼓励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集群化发展,通过规模集聚、优势互补,促进数字产业高速成长。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5日 15版)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